市场监管总局、应急管理部
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
文连接://www.cccf.com.cn/getNewsBrowse.do?newsatricle.articleId=956902
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:
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
有关法律方面的条款:
消防法第24条规定:
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;没有国家标准的,必须符合行业标准。禁止生产、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。
现在只取消了第一个CCCF认证,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识(AB签)仍继续使用。
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,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,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,保证产品质量、标志、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。
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,如实记录产品名称、批次、规格、数量、销售去向等内容。
总结:
1、自愿性认证不是不需要认证;
2、如果生产厂家不告知买方需要消防认证,买方不咨询相关条例,生产厂家担主责,买方担次责;
3、如果买方执意不要消防认证,买方承担主责,生产厂家担次责;
4、如果生产厂家不按消防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生产,出现质量问题,生产厂家承担终身责任。